近日,陜西煤化集團銅川礦務局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礦務局以文件形式下發(fā),要求全局各單位抓緊對2009年職工帶薪年休假作出安排,保證職工能夠享受當年年休假。
在銅川礦務局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在崗職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銅川礦務局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年休假的管理,專門為職工建立年休假管理臺帳,實行專人管理,逐年記載職工年休假、病事假情況,以保證職工正常享受年休假。職工年休假要按管理權限審批,職工休假時需提前辦理“銅川礦務局職工帶薪年休假審批單”,職工年休假一經批準,必須一次性休完。假期終止次日休假人應到批準部門簽字銷假;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可在上班當日銷假。生產單位可根據停產檢修計劃、生產淡季等具體情況,集中安排職工年休假。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應補足年休假天數。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在其享受年休假之后辦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⑴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蒲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⑵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guī)定、符合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⑶新調入的職工,在原單位已享受年休假的;⑷學校享受寒署假和醫(yī)院享受保健假的職工,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應補足年休假天數;⑸不在崗職工重新上崗,上崗時間不滿一年的;⑹脫產一年以上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的;⑺離崗休養(yǎng),崗位工資不做調整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當年內又發(fā)生上述⑴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職工享受年休假假期,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銅川礦務局要求勞社處和干部處加強對職工年休假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嚴格年休假標準,堅決杜絕不實、瞞報等情況的發(fā)生,一經發(fā)現此情況,取消本人年休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職工休年休假期間,要保持手機和聯(lián)系暢通,如遇特殊情況,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返回單位報到。所剩年休假天數另行安排。職工利用年休假外出旅游、探親訪友,不得動用公車,不得假借開會、考察、學習培訓等事由報銷交通費、住宿費等。一經發(fā)現此類情況,將嚴肅處理。
編輯 王莉